2007年12月24日 星期一

陷阱與奧步

雖然說民進黨公投綁大選的部分有值得爭議,然而就以最近國民黨於聯合報等媒體上刊登的廣告上看來,國民黨玩法似乎玩得比民進黨過火,且有欺騙誤導之嫌。


從一開始說中央的選舉委員會『主管』選務工作,所以只有決定『時間』的權限,而各縣市選務委員會的有『管理』投開票所的權限,到有權限爭議時交由立法院裁決,而立法院也先行通過了總預算的主決議,並在其中加上了必須二階段的決議文。

這很明顯的,可以看出一堆用來誤導人的話語,充滿了文字上的陷阱。一來『主管』其下的選務委員,卻僅能管『時間』?只能『主管』『時間』的中央選舉委員會,名稱應該是中央選舉時間委員會吧?

我想這權限的歸屬可說是有如教育部對各級學校一般,學校可以『管理』旗下一堆工作,然而必須接受教育部的監督,各級學校可是必須要在教育部的規定之下做管理的。在這一點上,我懷疑或許這是因為目前的中央政府無能到管不了各級地方首長,所以才讓國民黨他們誤以為地方的選務工作是可以獨立運作的。

接著看立法院通過的主決議來看他們引述的大法官釋憲 釋字第 5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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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20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0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 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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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清楚看到,此釋憲文中最多也只說到,若『預算案』之經費會影響『機關存續』者為非法,而在符合預算法之下,不是重要政策的變更可以自行處理,至於像現在這種可能是很重要的政策時,可就還要經過立法院或部會首長到立法院報告備詢,若意見不合還要另外協商來解決。


姑且不論這文上預算案與決議案的異同。再看有關措施性法律的 釋字第 3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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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91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91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 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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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釋憲文中,可也還提了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不能比照來增加與修改,不然可是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分立啊!

結果整個文章仔細的看過,並查證一遍後,讓人不禁驚訝的發現,這廣告的聲明幾乎全部都是有錯的,然而對這該是很懂法律的政治團體而言,不可能只是整體廣告上的錯誤用詞而已,再比對國民黨最近的發言,只針對模糊不清的部分,我想這廣告很明顯是在騙人、在誤導人,實在是很不應該的行為。


總之,縱使民進黨的一階段政策立意不良,然而國民黨推動二階段的相關行為,不但於法無據,更是有欺騙世人之責,這與詐騙集團騙不懂的去查證的老百姓的方式,其實是同樣的糟糕行為。我希望,在國民黨努力的講民進黨奧步之前,先回頭好好反省一下,自己所用的是不是一樣的糟糕,甚至更過份呀!



另: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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